浙江省地表水環境自動監測系統驗收規定(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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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證我省地表水自動系統建設質量,根據《浙江省環境自動監測監控系統管理辦法(試行)》,制定本規定。
1、適用范圍和依據
1.1本規定適用于地表水環境自動監測系統驗收,包括站房建設、采樣系統、自動監測儀器、數據采集傳輸系統和視頻監視系統及管理制度落實情況。
1.2驗收依據《浙江省地表水環境自動監測系統建設技術要求》、國家有關技術規定和標準。
2、驗收組織
地表水環境自動監測系統的驗收由省環保局組織實施并批復。
3、驗收程序、內容
承建單位向省環保局提出驗收申請→省環保局簽發驗收工作聯系單→省環境監測中心組織專家組進行驗收并出具驗收意見→省環保局出具驗收結論。
驗收專家組應閱讀系統驗收的全部資料,通過評議和現場考核等方式,聽取相關方面的意見,核實或復測相關的數據和報告,檢查系統是否達到驗收依據中相關的要求,討論形成專家小組意見并填寫專家意見表(附件3)。
4、申請驗收條件
自動監測儀器和系統申請驗收必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4.1儀器設備及零配件按合同清單核查無誤,外觀無損;
4.2完成單機測試,單機測試結果符合附件1所指的相關技術指標要求;
4.3完成地表水水質自動監測系統聯機調試;
4.4完成地表水水質自動監測系統試連續運行30 天考核;
4.5建立完整的地表水水質自動監測系統技術檔案(應有完整的檢測記錄);
4.6完成地表水水質自動監測系統自檢技術工作報告。
5、驗收準備
系統經過30 天運行考核后若系統運行正常,各監測(中心)站應及時對有關技術資料、說明書、安裝調試和運行考核原始數據及現場記錄進行收集、整理并編寫驗收報告。驗收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5.1子站設置情況(包括:子站位置、取水深度、子站周圍情況和執行規范說明)。
5.2系統配置、儀器型號、編號、生產廠家說明。
5.3系統儀器設備開箱檢驗情況(包括:合同儀器設備清單、到貨裝箱清單和開箱檢驗清單)。
5.4儀器設備安裝調試情況(包括:儀器設備的技術性能指標、儀器設備通電試驗結果、單機測試結果和現場記錄、聯機調試結果和現場記錄)。
5.5子站儀器設備運行考核情況(包括:運行考核結果、運行考核期間儀器設備現場記錄等)。
5.6子站和監控中心控制軟件運行情況(包括:合同要求提供的軟件功能、軟件測試和運行結果及記錄等)。
5.7子站與監控中心的數據傳輸情況。
5.8系統儀器設備故障情況和故障次數統計。
5.9有效數據獲取率。
6、地表水環境自動監測系統驗收測試方法
6.1單機測試
6.1.1測試程序
單機測試主要是對自動監測儀器性能指標進行測試。測試主要內容包括:準確度、重復性誤差、零點漂移、量程漂移、響應時間等。單機調試的基本程序和要求如下:
6.1.1.1由系統供應商按儀器設備說明書的要求進行儀器設備安裝,儀器設備安裝完畢后,由監測(中心)站技術人員和供應商安裝調試人員一起檢查供電系統是否正常和儀器設備安裝是否正確,并在檢查無誤的情況下進行通電試驗和儀器設備預熱,同時對安裝過程和出現問題做記錄(附表1-1)。
6.1.1.2在通電試驗和儀器設備預熱無誤的情況下,按說明書要求進行儀器設備初始化設置并記錄(附表1-2)。
6.1.1.3在設置無誤的情況下由監測(中心)站技術人員和供應商安裝調試人員一起進行單機測試。
6.1.1.4詳細記錄單機調試的結果(附表1-3、1-4、1-5、1-6)。
6.1.2 主要測試方法
單機測試具體方法如下:
6.1.2.1進行PH 分析儀的重復性、漂移、響應時間檢查,具體方法可參見《pH水質自動分析儀技術要求》(HJ/T 96-2003)。
6.1.2.2進行電導率、溶解氧、氨氮分析儀的重復性誤差、零點漂移、量程漂移、響應時間檢查,具體方法可參見《電導率水質自動分析儀技術要求》(HJ/T 97-2003)、《溶解氧(DO)水質自動分析儀技術要求》(HJ/T 99-2003)、《氨氮水質自動分析儀技術要求》(HJ/T 101-2003)。
6.1.2.3進行濁度分析儀的重復性誤差、零點漂移、量程漂移、線性誤差檢查,具體方法可參見《濁度水質自動分析儀技術要求》(HJ/T 98-2003)。
6.1.2.4進行高錳酸鹽指數分析儀的重復性誤差、零點漂移、量程漂移、葡萄糖試驗檢查,具體方法可參見《高錳酸鹽指數水質自動分析儀技術要求》(HJ/T 100-2003)。
6.1.2.5進行總氮、總磷分析儀的重復性誤差、零點漂移、量程漂移、直線性檢查,具體方法可參見《總氮水質自動分析儀技術要求》(HJ/T 102-2003)、《總磷水質自動分析儀技術要求》(HJ/T 103-2003)。
6.1.2.6進行TOC分析儀的重復性誤差、零點漂移、量程漂移、直線性、響應時間檢查,具體方法可參見《總有機碳(TOC)水質自動分析儀技術要求》(HJ/T 104-2003)。
6.1.2.7單機測試中的各臺儀器符合技術指標的要求,然后進行系統聯機,開始試運行考核。
6.2試運行測試
在單機測試通過的情況下進行調試,系統調試主要進行數據傳輸和監控中心控制調試,軟件性能指標是否達到規定及技術合同要求的檢驗,試運行考核的技術要求如下:
6.2.1 安裝調試完畢后,儀器設備連續試運行至少30 天以上,考核儀器設備運行、數據傳輸和監控中心控制及與省監控中心數據通訊是否正常,性能指標是否達到設計和選型(或技術說明書)要求。并對試運行考核情況做記錄(附表2-1、2-2、2-3、2-4、2-5、2-6)。
6.2.2 在試運行考核期間,每隔一天到現場至少采集2次水樣進行比對實驗,每次水樣采集間隔時間應大于4小時,試運行期間應至少進行30個水樣的實際比對實驗。
6.2.3 在試運行期間,要保證足夠的連續無故障運行時間。
6.2.4 在試運行期間,對儀器設備進行有關測試(如檢測限、精密度和準確度等),并做記錄。
6.2.5 在試運行期間,如儀器設備、系統出現故障或使用問題,托管站應及時以書面形式和供應商聯系,并由供應商或在供應商的指導下排除故障,并做好記錄。
6.2.6 在試運行期間,儀器設備、系統出現故障需要更換主要配件應作記錄并由供應商簽字確認,同時應及時申報省監測中心備案。
6.2.7 在試運行考核結束時,系統有效數據獲取率不能小于90%,獲取率按公式 2.1計算:
有效數據獲取率(%) =(有效運行時數÷運行考核總時數)×100% 公式 2.1
有效運行時數 = 運行考核總時數-無效數據時數 公式 2.2
在公式 2.1 中有效運行時數為系統所有儀器設備運行正常時其監測數據有效的時數總和。儀器設備預熱、停電、校準和公共通訊線路故障等引起的無效數據時數不計入運行考核總時數和無效數據時數中。
儀器指標參照標準:
pH水質自動分析儀: HJ/T 96-2003
電導率水質自動分析儀: HJ/T 97-2003
濁度水質自動分析儀: HJ/T 98-2003
溶解氧水質自動分析儀: HJ/T 99-2003
高錳酸鹽指數水質自動分析儀: HJ/T 100-2003
氨氮水質自動分析儀: HJ/T 101-2003
總氮水質自動分析儀: HJ/T 102-2003
總磷水質自動分析儀: HJ/T 103-2003
總有機碳(TOC)水質自動分析儀:HJ/T 104-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