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部印發《建設項目地下水環境影響評價技術
為更好地保護地下水環境,防止地下水污染,進一步規范建設項目地下水環境影響評價工作,解決《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地下水環境》(HJ610-2011)執行中遇到的問題,切實把建設項目地下水環境影響評價工作落到實處,環境保護部辦公廳印發了《建設項目地下水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執行有關問題的說明》,以下是說明的內容。
建設項目地下水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執行有關問題的說明
一、資料收集途徑
地下水環境影響評價應盡可能收集已有相關資料。資料收集途徑為:地質與水文地質圖件、調查報告,地質鉆孔、水文地質鉆孔等基礎性資料,可從國土部門收集;場地區大比例尺的建設項目巖土工程勘察數據及報告,可從項目建設單位收集;評價區地下水水位與水質等動態監測資料,可從國土、水利、建設、環保等部門收集;水源地位置、水源地開采量、水源井分布情況等地下水開發利用方面的資料,可從水利部門收集;飲用水源保護區劃分、污染源分布資料,可從當地環保部門收集;降水、氣溫、蒸發量等氣象資料,可從當地氣象部門收集。當收集的資料不滿足地下水影響評價技術要求時,應補充環境水文地質專題調查,并在滿足《導則》技術要求的前提下,盡量利用已有的水井、泉等地下水露頭點進行現狀監測。
二、野外踏勘前的已有資料分析方法
為編制地下水環境影響評價工作方案,在野外踏勘前應首先根據地下水環境影響評價任務與相應工作等級的評價技術要求,整理、匯編各類已有資料,對各類量化數據進行分析統計,編制綜合圖表。其次,綜合分析評價區地質、水文地質資料,系統了解評價區地下水環境形成、分布、地下水補徑排特征與資源開發利用情況。最后,對污染源進行編錄,了解重要污染源類型及其分布情況,分析地表水、地下水質量、污染情況變化及與建設項目的關系。
三、資料精度與時限
不同評價工作等級的水位、水質監測精度及資料時限性按《導則》“8.3.4 地下水環境現狀監測”規定執行。對于地質平面圖、地質剖面圖、水文地質平面圖、水文地質剖面圖、鉆孔柱狀圖等區域地質與水文地質資料沒有時限要求;在水文地質條件未發生大的變化,且能夠充分說明評價區水文地質現狀的前提下,評價區的水文地質平面圖、水文地質剖面圖等水文地質資料沒有明確時限要求,但應盡可能利用最新的和精度高的地質與水文地質資料。
四、評價等級
《導則》“4.1建設項目分類”中定義“Ⅲ類建設項目是指同時具備I類和Ⅱ類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特征的建設項目。”對于Ⅲ類建設項目,“6.1劃分原則”中規定“Ⅲ類建設項目應根據建設項目所具有的Ⅰ類和Ⅱ類特征分別進行地下水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等級劃分,并按所劃定的最高工作等級開展評價工作。”實際工作中應以建設項目I類和Ⅱ類場地特征確定的最高工作等級作為建設項目地下水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等級,但可以分別按I類和Ⅱ類場地特征確定的工作等級開展相應的評價工作。
五、預測模式
《導則》中附錄F給出了常用的地下水評價預測模型,但這些模型不適用于巖溶區的地下暗河。對于巖溶區地下暗河,可以根據污染物的性質,分別參照《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地面水環境》(HJ/T2.3 93)中“7.6.2.1 持久性污染物”中“b.平直河流混合過程段”和“c.彎曲河流混合過程段”、“7.6.2.2 非持久性污染物”中“b.平直河流混合過程段”和“c.彎曲河流混合過程段”、“7.6.2.3 酸堿污染物(以pH表征)”中“a.充分混合段”和“b.混合過程段”中相應的河流數學模型進行預測。
六、模型驗證
地下水環境影響預測過程中,對于采用非導則推薦模式進行評價的項目,報告中應明確所采用的模式適用條件,給出模型中的各個參數物理意義及參數取值,并盡可能用《導則》中的相關模式進行驗證。
七、提供水文地質資料機構資質的相關要求
根據《地質勘查資質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20號)和《地質勘查資質分類分級標準》(國土資發〔2008〕137號)有關規定,開展評價區環境水文地質調查(包括水文地質測繪、鉆探、物探、水文地質試驗、地下水水位觀測取樣等)、提供水文地質基礎資料的機構應具備相關部門頒發的“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調查”和“液體礦產勘查”資質;對于提供地下水水質分析數據的機構應具備中國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頒發的CMA質量認證資質。
八、對地下水環境監測的要求
嚴格按要求開展地下水環境監測,做好地下水監測井的運行維護,并將地下水環境質量狀況定期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